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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X Casino - 专业USDT加密赌场,安全稳定,极速出款燃气企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用户应当停气、用户不得拒绝合法入户安检毛坯房户内管道暗装为个性化消费!广西一地燃气办法征求意见

  • 作者:小编
  • 发布时间:2025-06-10 06: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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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KX Casino,USDT赌场,加密货币博彩,比特币赌场,USDT投注,区块链博彩,虚拟币赌场,体育竞猜,电子游艺,极速出款》(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截止至2025年5月26日。

  首先,在国办函〔129号〕文的基础上,根据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商品房交易场景,进一步对于居民用户个性化需求收费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办法》指出,对于以毛坯房交付业主的情形,业主要求户内管道暗装的,为个性化消费,其暗装增加部分安装费用由业主负责。而以精装修房交付业主的,户内管道无论暗装或明装,所有建设费用均由住宅房屋建筑开发商负责。

  其次,对于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安全责任进行了明确划分。《办法》在以燃气计量装置和计量装置出口为界限区分双方的安全责任范围的基础上,也相应对用户与燃气企业各自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燃气企业而言,其对不负责维护、更新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负有安全检查和督促整改的责任,对于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应当停止或拒绝供气;而对于用户而言,《办法》也明确将拒绝持有合法证件的燃气工作人员入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以及对燃气企业提出的整改要求拒不整改的行为纳入用户不得实施的行为当中。

  目前户内燃气事故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是由于燃气企业入户安检工作开展困难以及燃气企业与用户间的安全责任划分不清所导致,而此次《办法》以地方性法规的方式对上述问题进行了一定回应,其最终效果如何,是否能够为减少户内燃气事故的发生提供解决思路,值得我们保持关注!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镇燃气管理,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确保燃气安全稳定供应,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供气服务质量,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以及定义】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与建设、经营服务与使用、燃烧器具管理、设施保护、瓶装燃气非汽车运输、安全管理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进入城市门站之前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原料的使用,燃气汽车运输、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沼气、秸秆气及新型燃气的生产,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燃气汽车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机构职责】市市政管理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燃气管理工作,承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涠管委的城市(市政)管理或住建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行政执法工作。

  燃气主管部门应设立燃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与其职能对应的与燃气管理相关的事务性、服务性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气象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燃气管理工作,燃气管理应当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工作中。

  第四条【科技推广应用】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发展智慧燃气。逐步淘汰安全性能差、低效高耗能的燃气器具和设备。

  第五条【宣传责任】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燃气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中应当主动宣传燃气使用知识,引导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

  学校、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公共场所等有关单位应当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

  第六条【专项规划编制】市、县燃气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燃气专项规划。

  第七条【设施配套要求】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及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城市道路、房屋建筑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管道燃气设施费用划分规定】住宅房屋建筑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管道燃气设施竣工验收,具备通气条件后方可交付业主。

  按照燃气流向,不含燃气器具专用连接软管,从该连接软管逆向至住宅小区红线范围内的户内管道、引入管、水平管、立管、庭院管等所有管道及附属装置、设施、仪表、仪器的建设费用,均由住宅房屋建筑开发商负责,打入房价,不得向业主收取。

  若以毛坯房交付业主,业主要求户内管道暗装的,为个性化消费,其暗装增加部分安装费用由业主负责。若以精装修房交付业主的,户内管道不管暗装或明装,所有建设费用均由住宅房屋建筑开发商负责。

  第九条【规划许可协同】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工程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燃气专项规划。

  对燃气专项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工程,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选址、审查规划许可申请时,应当书面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燃气工程监管办法】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应当按基础设施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包括燃气管道建设的燃气设施工程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纳入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报住建部门备案后,同步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工业自建燃气设施备案管理】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供本单位使用的, 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依法办理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等法定手续, 依法组织竣工验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直供管道管理规范】未经过城市门站直接向用户建设的直供管道,属于城镇燃气设施,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要求,其建设、运营和安全管理应当符合特许经营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经营许可与标识核发规则】燃气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企业所属燃气场站和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取得燃气设施合格标识,并载入燃气经营许可证,方可运营和从事经营业务。

  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供本单位使用的,应当经技术审查,取得燃气设施合格标识方可运营。

  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燃气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和核发、燃气场站燃气设施的技术审查和合格标识的核发;县区、涠管委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设立审批、技术审查和合格标识的核发。

  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的技术审查和合格标识的核发,合格标识核发前,应征求市工信部门意见。

  市市政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设施合格标识前,燃气企业和设施应已经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初审合格。

  第十四条【新建燃气设施投用前评估】新建燃气企业场站和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一个月的试运行,试运行后经专家评估合格,方可开展燃气设施技术审查。

  (一)建立并落实经营者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二)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供应的燃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其组分、热值、压力、臭度等指标,提高服务质量;

  (五)不得超过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额外费用;

  (六)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或者限定用户委托其指定的单位安装燃气燃烧器具;

  (九)建立完善公众号、微信、电话热线、短信等企业与用户的沟通渠道,及时发布供气服务信息,接受、处理、反馈用户投诉举报,开展用户回访,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一)设立并公布二十四小时用户服务电话,并为用户缴纳、查询燃气收费和其他服务提供便利;

  (二)公布管道燃气报装、改装流程、收费标准、时限等,不得拒绝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的报装、改装申请;不得拒绝向已经竣工验收备案的管道燃气设施供气;

  (三)对非居民用户的室内燃气设施半年至少提供一次安全检查,对居民用户的室内燃气设施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安全检查;入户安全检查要提前预约,发现燃气泄漏等重大隐患要及时处理,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安全检查时,不得搭售商品和服务。

  (一)汽车加气前,主动提示驾驶员熄火并在车旁监护,乘客离车到安全区域等候;

  (二)不得向无压力容器车用钢瓶使用证或者与使用证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汽车加气;

  (三)不得在有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异常、附近发生火灾、雷击天气等不安全情况下进行加气或者卸气作业;

  (二)不得为非自有产权或报废、改装、超期限未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采用统一车辆向用户配送燃气,不得向用户提供自提气源,不得向用户档案以外的用户配送燃气,配送人员不得私自接受订单和私自配送燃气;

  (四)充装燃气,瓶内残液存量和充气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装后钢瓶角阀应当进行塑封,并标明充装单位;

  (七)首次供气前,应当对用户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以后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定期安全检查,每次配送燃气应当进行一次随瓶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制发书面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用户拒不整改或问题严重的,应当停止供气。

  (一)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设立,不得从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采购燃气;

  (三)送气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

  第二十条【燃气权责划分】非居民用户和燃气计量装置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其燃气计量装置和计量装置出口前的燃气设施由燃气企业负责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装置出口后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燃气计量装置设置在住宅外的居民用户,其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之前的燃气设施由燃气企业负责维护、更新;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之后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燃气企业对不负责维护、更新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负有安全检查和督促整改的责任,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应当停止或拒绝供气。

  第二十一条【燃气计量检定管理】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燃气计量装置进行检定,达到国家规定使用期限的应当及时更换,用户应当配合。

  管道燃气用户对管道燃气计量装置准确性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计量检测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由申请方预交。经检定,燃气计量装置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不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被申请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管道燃气服务时限规定】管道燃气企业接到燃气用户安装、改装、拆迁燃气设施的申请,以及更名、注销或者暂停用气的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向燃气用户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用户义务与钢瓶回收责任】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钢瓶和连接管等,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钢瓶和连接管等。

  (一)在十层以上高层住宅建筑、20米以上商业建筑、商业综合体、地下室、半地下室存放或使用瓶装燃气;

  (六)违反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迁、圈占、包封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或者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工业自建燃气设施安全责任】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供本单位使用的,运营后,应当按照标准和规范运行燃气设施, 落实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措施,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确保燃气设施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六条【部门燃气检查要求】燃气主管、综合行政执法、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属地基层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建立餐饮商业燃气用户日常检查机制,及时排查消除隐患,督促餐饮商业燃气用户安全用气。

  教育、民政、文旅和卫健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对行业管理涉及的学校、幼儿园、托管机构、养老院、医院、宾馆、饭店等餐饮燃气用户和洗浴、洗涤、美容等燃气用户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排查消除隐患。

  燃气主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将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纳入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建立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检查,及时排查消除隐患。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获得相应资质方可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中从事安装、维修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资质审批与培训监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由市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核发,安装、维修人员由具相应资质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和发证。

  第二十九条【售后服务机构要求】燃气燃烧器具的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地设立具有安装、维修资质的产品售后服务机构或者委托具有条件的企业向用户提供产品售后服务。

  第三十条【安装准入管理】燃气燃烧器具由销售者或委托的具有条件的企业安装,不得交由用户自行安装,安装后应当出具安装合格证明;无安装合格证明的燃气燃烧器具,任何燃气企业、个人不得供应燃气。

  第三十一条【经营管理规定】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第三十二条【保护范围与禁则】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设施保护监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主动与燃气企业联系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与燃气企业签订燃气设施保护协议,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燃气企业应当及时告知施工单位签订燃气设施保护协议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派专业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监护。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并制定相应保护措施;燃气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因施工造成燃气事故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告知燃气企业与燃气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并协助进行抢修,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改动审批】燃气企业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根据燃气专项规划制定改动方案,报经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六条【安全装置规范】管道燃气居民用户、非居民燃气用户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

  燃气泄漏报警器等燃气安全附属设施的安装维修应当由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承担。

  第三十七条【设施运行管理】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安全防护、维修保养、事故抢险、抢修等制度。燃气公用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排除,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正常供气。

  第三十八条【安全运维规程】燃气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防静电、降压、隔离、高压、冷冻等安全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燃气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提出整改要求。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改正的,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同时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安全监管】燃气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燃气安全、燃气工程建设、燃气供应、燃气设施保护等进行监督管理,规范燃气企业服务行为,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十条【应急管理建设】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燃气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

  第四十二条【法律责任衔接】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北海市经开区、综合保税区、高新区、海洋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